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167号令颁发,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167号令,结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3号令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知照执行: 一、经营性国有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含资源性国有产权)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市属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二、外来投资者投资入股的资产和对外投资投出的资产可不作为转让行为。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规定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财产清查,并造具清册后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物进行评估。对于大型企业整体转让的,应当组织清产核资,进行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由出资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子公司转让国有产权,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子公司以下(不含子公司)的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市级各部门所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由各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167号令的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五、国有企业整体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转让国有产权评估净值在3000万元及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报经批准后,转让方、受让方应签订转让协议(合同)。转让协议(合同)的转让方必须由出资者或产权持有者签订;委托签订的,应出具委托书。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确定在评估值的50%-90%的,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低于50%以下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同级政府审批。 八、企业重要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和交通工具,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其他资产 九、市国资委负责产权交易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指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办理国有产权交易事项。 产权交易机构在办理国有产权交易时,应当审查转让方是否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下达的审批文件、对应的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的手续,以及转让方同产权交易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转让手续和资料完备的方可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交易。 转让完成后企业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范转让权属变更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企业转让纯土地资产时,按《办法》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交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再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转交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布交易信息,组织落实交易活动,协助完成交易行为。 十二、为做好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由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产权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终了5日内,每季度终了10日内,每年度终了3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表》(表式附后)。 十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变动监督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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