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736 万
| 起拍价格 : ¥47.736 万 | 标的单价 : ¥ 万 | 建筑面积 : 72.77 平方 |
| 保 证 金 : ¥5万 | 户型结构: | 所在楼层: |
| 评 估 价 : ¥万 | 标的类型: | 竞价周期: |
| 优先购买权人 : | 延时周期: |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资产处置单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联系咨询方式: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 400-8780-868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千叶中央街区)4幢7-14号办公用房司法拍卖公告
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委托,定于4月17日9:15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在重庆联交所以互联网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整体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4幢7-14号办公用房,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物建面约为72.77㎡。拍卖保留价:47.736万元,竞买保证金:5万元。
二、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物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可通过线上(通过互联网方式)或线下(到重庆联交所现场)两种方式报名,竞买人应在4月13日(到账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并于4月14日(法定工作时间)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等)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四、特别说明:
1、标的物有抵押,有租赁,租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租金已付至2017年11月20日,租赁详情可到重庆联交所查询。若承租人有意竞买,请持委托法院认可的优先购买权证明到重庆联交易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承租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2、标的物本次拍卖不含室内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
3、标的物土地用途及土地性质不详,未办房地产权证,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4、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标的物交付。
5、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协议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6、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及佣金不作调整。
7、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含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等)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8、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现金以外的转账方式缴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他人为竞买人代支付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所缴款项退回原账户。
10、竞买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时,不得多人联合竞买,需办理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到重庆联交所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价款全额划到指定联付通账户。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23-68800576 63638106 宫老师 QQ:454335549
重庆联交所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01号交易大厦5楼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023-68159896
市高院监督电话:023-67673247 67673497
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3 月 28日
竞 买 须 知
本公司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委托,定于2017年4月17日9:15开始在重庆联交所现场(以下简称重交所,渝中区民族路101号交易大厦5楼)拍卖大厅及竞价交易系统(http://auction.rmfysszc.gov.cn/)举行拍卖会,对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千叶中央街区)4幢7-14号办公用房资产,采取以互联网竞价整体拍卖方式公开拍卖。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补充规定(一)(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一))》以及《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电子竞价暂行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特制定本《竞买须知》,望大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次拍卖是就该标的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拍卖,当竞买人进入重交所拍卖大厅(竞价交易系统),即表明该竞买人完全了解即认可该标的的相关情况(包括其瑕疵),委托人及拍卖人对买受人已知和未知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本《竞买须知》。并对自己按照本《竞买须知》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买受人应当持委托人、重交所和拍卖人出具的裁决书、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含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等)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卖方承担部分由买方先行垫付后凭票据向委托法院退款)。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竞买人应亲自参与竞买,如因故不能出席拍卖会,应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竞买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在办理竞买手续时交重交所。重交所对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书》审查认可后,代理人方能参与竞买。
第五条 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条 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等)后,领取电子竞价账户信息通知单(内有竞买人用户名及密码),并在竞价会开始1小时前登录《重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提前30分钟到达重交所电子竞价室)进行密码修改、模拟竞价、身份验证等相关手续后等待竞价会开始。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完成上述手续而未能参与竞价,由竞买人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竞买人可自行选择竞价地点参与拍卖,也可到重交所参与拍卖(重交所电子竞价席位为 7 位)。
第七条 本场拍卖采用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子竞价方式,即: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里,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输入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连续竞价,由系统自动确定出最高报价的方式。在规定时间里,报价可多次输入,首次报价不得低于系统显示的拍卖保留价,其后每次报价须高于系统显示的即时最高报价(优先购买权人可按即时最高报价应价),本次竞价会开始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9:15,每次加价幅度按系统设定的加价单位(即 仟 ,从1-9;)进行加价递增;拍卖分为自由竞价周期( 3 分钟)和延时竞价周期(2分钟)两阶段。
特别提醒:1、请竞买人按照《竞买协议书》中第一条的特别约定参与竞价,若违约则按《补充规定》第十八条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2、请竞买人一定要在竞价会开始 1 小时前登录《重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提前30分钟到达重交所电子竞价室)进行密码修改、模拟竞价、身份验证等相关手续后等待竞价会开始,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完成上述手续而未能参与竞价,由竞买人承担相应责任。若违约则按《补充规定》第十八条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显示“竞价会已结束”时出现的最高报价即为本次拍卖标的的最终拍卖成交价,其最高报价者则成为买受人。
第九条 拍卖成交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 1 日内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最终报价记录》,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若竞买成功,保证金冲抵成交价款,若竞买成功后违约,按《 补充规定(一)》 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未竞买成功,重庆联付通网络结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待接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付款指令后 2日后自动将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退回其原缴款账户(不计息)。
第十一条 关于电子竞价操作及免责提示
1、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提示
(1)通过重交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通过自备终端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竞买人应注意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通过点击“退出系统”及时安全退出。自备终端设备建议使用Windows XP及以上版本操作系统,配备512M以上内存,1M以上有线宽带网络(建议使用电信宽带),在竞价过程中,请关闭其他与本次竞价无关的应用软件,特别是迅雷、BT等下载软件。
(2)电子竞价中,竞买人在同一时间,在同一台终端只能使用一个帐户参与一场竞价会。
(3)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延时等不可抗因素,竞买人应尽量在自由竞价期内充分出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出价。
2、电子竞价免责提示
在电子竞价过程中若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公司与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竞买人应对本人电子竞价帐户安全负责,在本人以该帐户正式登录进入本场电子竞价会之后,在竞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行为的;竞买人应对自己的帐户信息保密,每个注册帐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的;
(2)在电子竞价过程中,竞价时间应以竞价页面上显示的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与竞价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竞买人未及时参与竞价的;
(3)由于竞买人在登录正式电子竞价会之前,未通过模拟竞价系统熟悉电子竞价操作,导致不能正确操作软件报价的。在正式竞价会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误操作,导致报价错误、报价不能发送及系统无响应的;
(4)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5)由于竞买人在同一个终端通过多个竞价帐户进行竞价而造成系统响应变慢、死机、报价错误等情况。
(二)、电子竞价会过程中暂停或暂缓提示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软硬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重交所网络及竞价系统服务器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中断、竞价界面无法显示等情况),重交所可先暂停当前竞买人通过竞价系统的即时报价,然后重交所与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商定,并报经委托法院同意后,可临时决定本场电子竞价会暂停或择日重新竞价,重交所及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将向全体竞买人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竞买资格: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本院和辖区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重交所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团法人或个人均可持有效证件参与竞买。
第十三条 本场拍卖所涉标的物的有关参考资料及其数据均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仅对标的现状(包括瑕疵)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不构成任何担保。我公司仅以电子竞价的方式确认买受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标的物有抵押,有租赁,租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租金已付至2017年11月20日,租赁详情可到重庆联交所查询。若承租人有意竞买,请持委托法院认可的优先购买权证明到重庆联交易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承租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2、标的物本次拍卖不含室内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3、标的物土地用途及土地性质不详,未办房地产权证,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4、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标的物交付。5、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协议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6、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及佣金不作调整。7、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含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等)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8、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 10 日内向委托法院指定账户付清拍卖成交价款。
第十五条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2日内按以下标准分档累加计算向重交所支付佣金到指定帐户。按以下标准分档累加计算:成交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3.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2.1%,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1.4%,其中佣金中的40%由重庆联交所向买受人出具服务费发票;佣金中的60%由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向买受人出具拍卖佣金发票。
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全额佣金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向买受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确定其权属,买受人凭相关法律文书到相关部门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特别说明:1、上述标的物以现状带瑕疵进行拍卖。评估报告所披露的各种情况和瑕疵仅供参考,委托人及拍卖人不能保证该标的还可能存在其它缺陷。竞买人务必于拍卖日前亲自对该拍卖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拍卖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竞买人一经签订本《竞买须知》及相关文件即表明对该标的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上述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2、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后,由委托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买受人的权属。买受人应持确认买受人权属的法律文书及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买受人未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本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如买受人对其所购得的标的处置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交纳有关税、费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拍卖中如有不妥,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附: 1、《 补充规定(一)》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机构在竞买协议中作出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后,违反约定,不参与竞买,导致拍卖流拍,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重新拍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原拍卖中按拍卖保留价作为基数计算的佣金。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该竞买人。
2、《 补充规定(一)》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足以全额扣除前款规定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人民法院应当按差价、费用损失及佣金比例扣除。
竞买人(签章): 重庆时代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