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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范转让权属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 2008/11/30 |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土房局、公安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
167号令颁布施行。《办法》的制定与颁布,对于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实现国有产权“阳光交易”,防止国有产权在转让环节流失,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保证《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依法进行,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共同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贯彻《办法》,规范产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所指的经营性国有产权包括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



二、经营性国有产权权属变更手续的办理



转让经营性国有产权,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出具《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凭《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工商、土房、公安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凡不能提供《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的,应出示证明不是经营性国有产权的相关证件,方可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做好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



《办法》已于
200447日起施行。各单位要对正在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清理,凡在
2004
47日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批准且已正式签订转让合同,但尚未正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凭前述两部门准予转让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强对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会同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同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土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对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能。



五、建立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惩戒制度



国有产权转让方、国有产权转让审批部门、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转让中违反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
3号令、市政府167号令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和机构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国资委设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举报电话:
63898072



重庆市财政局设立国有产权转让监督举报电话:
63896811



重庆市监察局设立国有产权转让监督举报电话:
6389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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